3.1 一般规定


3.1.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、用电容量、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。
3.1.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。
3.1.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,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。
3.1.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GB 50052和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 16的有关规定。


条文说明

3.1 一般规定
3.1.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为目前常见的10kV和部分地区采用的20kV或35kV的供电系统。住宅建筑采用6kV供电系统已经不多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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